本報1月13日訊 朋友借車,你借還是不借?長沙市民陳先生借了,可結果讓他萬分糾結。兩輛愛車中的一輛被撞得面目全非,修理花了三萬多元;另一輛則查到了7條超速記錄,面臨扣66分和近萬元的罰款。
  朋友先後借走兩輛車 
  陳先生家住長沙汽車南站附近某小區。去年11月29日,朋友小張找到他說要借車。陳先生有兩輛車,一輛是豐田卡羅拉,另一輛是廣本鋒範。“他當時說有急事,也不白借。”陳先生說,他和小張都是邵陽人,老家在隔壁村,“實在是拉不下臉拒絕他。”
  之後兩人達成了協議,陳先生的豐田卡羅拉借給小張使用,小張則每天支付給陳先生260元車輛使用費。
  12月5日,小張又找到了陳先生。
  “那天他顯得十分焦急,說去京珠高速公路出口接個人就回來。”陳先生回憶,“借的時間不長,之前的費用也沒拖欠。”於是,小張又開走了陳先生的另一輛廣本鋒範。
  一輛車被撞得面目全非 
  之後的三天里,小張的電話一直打不通,朋友們也不知道他的行蹤。無奈之下,陳先生才想起鋒範上安裝了GPS防盜系統,通過定位軟件查詢,陳先生總算是找到了愛車的所在。
  當天下午,陳先生費盡周折在萬家麗路與人民路交界的大潤發超市地下停車場找到了鋒範,“車子撞得很嚴重,前風擋、大燈、保險杠好多地方都壞了。”事後,陳先生對鋒範進行了維修,“11萬買的,修了我3萬多塊!”
  另一輛7條違章罰近萬元
  之後,陳先生多了個心眼,立刻上網查了下卡羅拉的違章記錄,可結果讓他傻了眼。
  “共有7條違章記錄,全部都是在廣東,有4條是超速50%,扣12分。”陳先生算了算,光這7條違章記錄,就得扣66分罰款近萬元。
  陳先生此時仍然聯繫不上小張,只得托了朋友打聽車子的下落。三天后,另一名朋友將車子開來還給了陳先生,“萬幸車子還算好。”
  “經過這件事,打死我以後也不會再借車了!”
  ■三湘華聲全媒體記者 陳昂
  律師說法
  借車最好簽協議
  本報金牌律師團,湖南普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安金龍認為,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明確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建議雙方簽署一份借車協議,釐清雙方的責任。
  律師還建議借車人,由借車人主動擬定協議會顯得比較有誠意,也不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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