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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須蟲
  記者日前從河北省司法廳獲悉,河北省將推動律師擔任省政府、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法律顧問工作,並建立健全省政府主要職能部門、市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制度,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咨詢,避免政策存在法律風險。有專家表示,此舉可避免領導幹部決策違法。(4月16日《新京報》)
  從司法服務的角度而言,由司法機構向政府、人大領導及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既是法律服務範圍的延伸,也是司法介入公共行政的一種方式。此舉最大的意義,在於把法律服務渠道通達到了領導幹部和政府部門的面前,的確有助於領導幹部依法決策和依法行政。
  但是,若說此舉可避免領導決策違法,顯然將法律顧問的功能予以了無限放大。首先,決策是權力的行為,決策的規範性、科學性、合法性的要義,從根本上應當體現在程序的正義上,也就是說如何決策其實是權力制約的命題。在權力決策的過程中,但凡出現決策違法,本身不僅僅是決策者沒有法制意識,或者是法律上的無知,根子里其實是自身的權力凌駕於規則之上,一個人說了算,甚至摻雜著個人的利益取向,習慣於以權代法,實則是對法律的無視。
  究果探因,如果不解決好領導決策的權力制約,決策滲透個人權力因素和主觀好惡,法律顧問能夠起到的作用其實是十分有限的,完全取決於領導個體的認知。需要時,決策前咨詢,作為自我權衡的參考帶進決策,是錦上添花。不需要時,即便是有效的法律提醒,也會被當成耳旁風,說了也白說。況且,所謂的顧問,不“問”又何必“顧”呢杉曬宋手皇親裳囊桓鮁≡瘢齟碩選�
  法律顧問並非依法決策的充要條件,如果從促進依法決策或者決策合法的角度來說,顯然需要將適法性納入到決策過程中,成為決策的法定程序和必備環節,即法律不僅是給決策提供服務,而是對決策的介入,成為決策的一部分,具有剛性,併成為制約權力的設計之一。而真正做到這一點,首先還需要把決策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牢籠,用制度決策代替權力決策,在此基礎上,規範決策的平臺和機制,才可能把合法的審查內嵌到決策之中,從而使得來自法律層面上的建議、諫言,通過話語權讓促進依法決策的作用釋放更充分。編輯: 楊日  (原標題:促進依法決策法律顧問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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