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連成受賄案二審改判為3年半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記者馬紅媛)昨日,原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稽查大隊大隊長朱連成受賄一案,蘭州市中院二審合議後作出終審判決,改判朱連成有期徒刑3年半。
  案情回顧:屢次收取感謝費
  2007年12月底,朱連成因個人私事急需用錢,想到蘭州市某報廢汽車回收中心經理在業務上需要幫助,便打電話向該中心經理倪某索要人民幣1萬元,倪某隨後將錢款交給朱連成。2003年至2008年期間,黃某為了讓朱連成照顧自己蘭州至溫州路線的客運車生意,每年以拜年的名義,向朱連成行賄共計1.8萬元。朱連成在擔任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稽查大隊大隊長職務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1萬元,一審皋蘭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朱連成不服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爭議焦點法院認定自首情節
  二審庭審時,法庭圍繞被告人朱連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用於辦理購物卡的5000元錢是否屬於受賄錢款兩個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
  朱連成及其辯護人稱,有部分錢款屬於朋友過年饋贈,此筆錢款不應算作受賄錢款;而在這5.1萬元錢款中,有5000元用於辦理購物卡發放給單位職工不屬於受賄;而車輛放行是朱連成和單位商量後才決定的,給予的5000元也是為了感謝朱連成所在的單位而不是他本人,一審法院在受賄金額的認定上存在不妥;案發後朱連成主動向檢察機關坦白,應該認定屬於“投案自首”。
  蘭州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公訴機關提交的2013年7月19日梁某的訊問筆錄和皋蘭縣檢察院的舉報材料證實,2012年春節前,朱連成給梁某5000元讓其辦理10張購物卡,並將卡發放給單位職工;而在車輛放行事件中,朱連成瞞報黑車數量,從中抽取3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好處費,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朱連成在公訴機關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到的事實,該行為應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蘭州:原稽查大隊長朱連成受賄案二審改判為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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